广州光学学会章程

二 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广州光学学会 Guangzhou Optical Society. (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广州光学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性的群众团体,由广州地区光学科学工作者、从事光学技术研究应用多年的技术人员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管理干部自愿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循党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光学科技工作者,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上的讨论,为提高本地区光学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发展广州地区的光学与光电子科学事业作出贡献;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广州市科协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团体接受广州市科协、广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会员开展学术活动,定期召开学术年会和各类学术报告会。不断提高会员的专业理论水平;组织学术论文评比及奖励并向市科协推荐优秀学术论文;
  (二)  向社会普及光学与光电子科学知识,在工业、农业、医疗等方面积极推广光学与光电子科学技术的应用;
  (三)  开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
  (四)  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学科的科研和应用方面的建议,为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  组织有关光学与光电子科学技术方面的协作攻关活动,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的鉴定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六)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光学与光电子科学技术工作和激光医疗的专业人员;
  (四) 从事光学与光电子科学技术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科技人员;
  (五) 热心光学与光电子科技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六) 光学与光电子领域的著名专家和有特殊贡献者,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直接邀请为会员;
  (七) 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从事本学科工作,并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会员或单位会员。
  (三) 由学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四) 符合中国光学学会会员或高级会员条件、遵守中国光学学会章程、并自愿按其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者,本会将向中国光学学会推荐,经中国光学学会审批备案后,由中国光学学会发给中国光学学会会员证或高级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 有权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四) 有权优先取得学会刊物和其它学术资料;
  (五) 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学会给予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
  (二)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和学术报告;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介绍入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
  (六) 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三) 决定及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个别理事若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及时予以增补;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8年(即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挂靠单位及团体会员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光学学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